公安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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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執行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經複議或者訴訟後,認定執行人行政違規行為不存在的,依法撤銷行政處罰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複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隨便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以除非是有特殊情況,不然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會輕易被撤銷的,除了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公安機關發現行政處罰有問題的也會主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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