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證據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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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證據真實性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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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核文化行政處罰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

關聯性:審查該證據與行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關聯,即該證據能否證明違法行為的存在;合法性:包括證據的形式、證據取得的程序、證據的內容是否合法,形式的合法是指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包括的證據形式,取得程序的合法是指處罰機關取得該證據是否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的,比如在詢問證人中、查詢違法行為中的錄音、錄像、拍照等,比如在作出行政處罰後再取得證據,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但由於法律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後再取得的證據是不合法的,所以該類證據就不是合法證據。真實性:是指證據的內容是否是真實,具體分析要結合證據的形式,比如書證,該書證的簽名印章是否真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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