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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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詞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言詞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一)常識常理常情原則

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都要通過常識、常理、常情來判斷,是否符合常人邏輯思維和行為習慣,如果違反常識、常理或常情,陳述、證言、口供就值得推敲。如被告人為逃避罪責,通常辯解無罪或罪輕,而如果被告人主動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就需要審慎。如盜竊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贓物與失主的陳述風馬牛不相及,顯然不符常理,要麼這樁盜竊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麼被告人交待是子虛無有,無論那種情況,都要認真核查,如果是前者,這樁案件就可能是錯案,如果是後者,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就值得探究。司法實務中,有的戒毒人員為逃避強戒,向管理人員自首,供述自己所謂的犯罪事實時有發生。只要我們仔細審查,這些莫須有的犯罪事實是能夠鑑別出來的。

(二)最大公約數原則

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有時並不一致,彼此之間有矛盾,這時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偽存真,逐步還原事實真相。最大公約數是我們審查證據常用的原則,如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的案件,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不認可,就要重新鑑定、補充鑑定,最終達到彼此都接受和認可的鑑定意見,這就是最大公約數。

(三)有利被告人原則

有利被告是無罪推定原則在適用刑事訴訟證據的體現。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無其他旁證的情況下,採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實,如失主認定的贓物價值要高於被告所供述的價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贓款要多於失主丟失的款物,這時就要就低不就高,認定贓物的價值;如被告行為觸犯搶劫和敲詐勒索,若認定搶劫的證據不足或認定搶劫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就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四)兩個“基本”原則

兩個“基本”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只要不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不影響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實清楚,就不必拘泥於細枝末節,有的問題查不清也無所謂,如多次作案的,數額較大的清楚,數額較小的不清;犯多種罪行的,主罪清楚,餘罪不清,重罪清楚,輕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清楚,從犯不清,這都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如要窮盡犯罪事實和證據,案件就可能久拖不決,降低訴訟效率,危害司法正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所指出:公正必須以高效為支撐,遲到的正義會使正義大打折扣,影響法治實施的權威和公信。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言詞證據真實性”給大家做的相關原則的分析。在對言詞證據的處理過程中,一般使用最多的原則是有利被告人原則,其次,法官也會根據常識性的原理對該言詞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論證。如果該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存在問題,那麼該項證據可能會被排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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