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性質是行政制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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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環境行政處罰的性質是行政制裁嗎?

環境行政處罰的性質是行政制裁嗎?

環境行政處罰的性質是行政制裁。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只能由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作出並付諸執行。被處罰的個人或組織如果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的區別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為,但兩者從根本上説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認定,是需要由國家的環保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行政違法行為來進行合法認定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環境違法違規的具體情節來進行處理,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還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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