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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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條例規定。

安監局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1、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5、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6、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7、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罰款。

8、安全培訓機構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不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9、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0、生產經營單位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罰款等等。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爭對不同的情況其對應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有些責令期限改正處理,有些罰款處理,有些吊銷資格證處理,停產停業處理等等,但是不管是哪種處罰,都是有法可依的,因此不管在什麼時候都不能違反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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