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行為包括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等。
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險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採礦,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 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 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λ、從業人員、中介機構等在安全生產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是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二)行為人有過錯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如果行為人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範的行為存在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包括積極的行為和消極的行為,《安全生產法》第1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損害後果
行為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範的不當行為應當造成對公共財產或私人財產的損害。當然,損害並不是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條件,如果行為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範的不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應依法給予處罰。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安全生產發生事故的時候。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標準是首先需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然後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刑事責,那麼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