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 糖尿病能行政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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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於行政拘留和刑事判刑經常混為一談,其實二者所依據的法律基礎不一樣,前者依據的是行政法規;而後者依據的是我國的刑法,並且後者的懲處力度明顯比前者要嚴厲的多。但是在行政拘留的過程中會遇到被執行人患病的情況,那麼,在我國,糖尿病能行政拘留嗎?結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解答如下:

在我國,糖尿病能行政拘留嗎?

在我國,糖尿病能行政拘留嗎?

如果達到拘留的法定條件就可以拘留,行政拘留與糖尿病沒有直接關係。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以上就是“在我國,糖尿病能行政拘留嗎?”的具體回答。我國的執法機關在執行相關法律制裁的時候並不是單一的從法律角度考慮問題,也會綜合被執行人的相關的健康情況進行判定,如果身體狀況確實不允許也會有相關其他懲治措施的,但是個人是不可以以患有糖尿病為藉口而拒絕執行行政處罰的,如果確實患病,在拘留期間可以和相關管理人員溝通,可以繼續進行服藥或者注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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