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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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有時間限制嗎?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有時間限制嗎?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聽證請求會被受理、不被受理的情形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疑難的,經商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不組織聽證:

(一)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三)不屬於本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聽證適用範圍的;

(四)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

環境處罰案件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之後,當事人可以在限定的時間範圍內提出聽證的請求。為了防止自己提出的聽證請求不被受理,可以在提出請求之前,先核實一下自己的情形是否屬於法定的聽證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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