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4個的聽證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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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中4個的聽證制度是什麼?

行政法中4個的聽證制度是什麼?

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機述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其意見、接納證據並做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包括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正式聽證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之前,舉行聽證會,由行政主體説明根據、理由,由聽證參加人提出依據、證據或其他理由進行陳述或反駁,並形成擬實施的行政行為基礎的聽證記錄的全部過程。非正式聽證是指行政主體做出行政決定前,由特定人員通過各種靈活適當程序聽取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法律程序。行政聽證反映了各國對行政民主、法治、人權保障的空前重視,標誌着行政法律制度走向文明。

二、行政許可權是什麼意思?

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權是由《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由於行政法規在法律上設定了行政許可的規定範圍,因此,行政許可權是由行政許可法進行確定的。地方性法規,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設定行政許可的具體規定。法規和規章對實施上位法的設定是有明確的行政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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