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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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會
律師解析: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行政決定後三日內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
除特殊情況外,聽證公開舉行。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由委託人代理。
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對其進行申辯和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
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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