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罰沒款屬於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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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罰沒款屬於罰款嗎?

法院罰沒款屬於罰款嗎?

這個不一樣,但是屬於罰款的一部分。

1、罰沒收入:是執法、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章者實施經濟罰款的款項、沒收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

2、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餘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及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3、罰沒收入適用的預算科目,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通過應繳預算款核算。

二、罰金與罰款的區別

1、性質不同: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司法罰款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行政罰款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法實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法律依據不同: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範和《行政處罰法》。

四、罰款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於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於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税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併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院是有權利收取罰沒款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這個罰沒款與罰款不一樣,一般是針對於行政的處罰才會給的款項,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最主要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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