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滯納金屬於罰款還是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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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滯納金屬於罰款還是罰金

税款滯納金屬於罰款還是罰金?

不是指罰款,也不是罰金。税款滯納金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納税義務時,税費機關以對其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移人履行納税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是一種比較緩和削間接強制措施

税款滯納金與税務行政處罰區別

按滯納税額依法加收税款滯納金屬亍執行罰,它與税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①在目的上,税務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懲戒,而加收税款滯納金的目的則在於促使不履行納税義務的人迅速履行納税義務,它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履行已經明確的納税義務為前提。

②在法律性質上,引起加收税款滯納金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加收税款滯納金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警戒措施,對超過法定期限不繳科的納税人,應當遲繳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滯納金,直至繳税為止,以此來防止不定期履行納税義務。而税務行政處罰以税務違法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它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加收税款滯納金範圍更廣,措攤更嚴,不僅只限於金錢給付形式。

③在構成要件上,税務行政處罰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不具有主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的違法,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而加收税款滯納金則不同,它不考慮行為人有沒有過錯,只要在客觀行為上沒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税務機關就要加收税款滯納金,以提醒、促使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

二、違約金,罰金,滯納金三者區別?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語義解釋,滯納金是因逾期繳納税款、保險費或水、電、煤氣等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錢。這裏的“逾期”,指的是超過了繳款規定時間,可以説,這只是從時間角度對滯納金給出的定義。而對水、電、煤氣和保險費收取滯納金,則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當時行政管理的用語,而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從法律意義上説,此類合同中不能再叫滯納金,而應是違約金,因為在水、電、煤氣、保險費等服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基於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按照合同約定原則,誰違反合同約定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通常以給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法律實踐中,只有基於法律義務而必須繳納的費用才存在滯納金問題。在我國現行法規中,滯納金一詞在下列法規中有所表述:《税收徵收管理法》、《公路法》、《勞動法》、《海關法》、《水法》等。如《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應繳税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滯納金往往帶有法定性、強制性等特徵。

相對於滯納金,違約金則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當然,違約責任還有其他承擔方式,如賠償損失,定金罰則及繼續履行等。一般而言,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而合同只要不違法,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罰款則屬於行政處罰的的範疇,行政處罰包括人身罰、財產罰,行為罰和申誡罰。按照這一分類,罰款當屬財產罰的一種,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依法強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錢款的處罰方式。如工商部門對違法經營的企業進行罰款等。

我們有正常收入的職工都是需要繳納税費的,因為國家的規定,每一個正規的收入都是要按照收入的數額來收取税費的,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法律規定,税收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如果沒有及時繳納,就要另外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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