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案件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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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案件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賭博案件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般是根據賭博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罰款多少元或者拘留多少天。如果情節較輕的話,依法處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較為嚴重的話,依法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因此,多地出台地方標準,並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一些地區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一些地區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一些地區將“賭資較大”定義為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個人賭資難以區分的,以平均賭資計算;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有四點可以作為設置標準的參考依據:看行為主體,如果是五代以內的血親,可以認定為娛樂;看時間,如果是在下班或者節假日打麻將,應視為娛樂;看金額,應徵求民意後應作出合理的規定;看參與人員的工作性質,在職人員曠工打麻將視為賭博,無業人員以此為生視為賭博,離退休人員可適當放寬標準。

二、賭博的哪些情況很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的範圍,將會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且需要處以罰金:

1、嫌疑人組織3人以上的行為人蔘與賭博,獲得的利潤數額大於5000元的;

2、嫌疑人組織3人以上的行為人蔘與賭博,賭博的賭資累計金額大於50000元的;

3、嫌疑人組織3人以上的行為人蔘與賭博,且賭博的人數已經累積到達20名以上的;

4、嫌疑人組織10個以上的中國公民到境外進行賭博,並且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

5、我國法律規定其他違法的行為;

可見我國不同地方對於賭博案件的行政處罰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在一些地方如果是個人賭博的金額已經達到了一百元以上,那麼他就是屬於要接受行政處罰的範圍了,這種情況通常是很有可能在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是對當事人直接處罰款五百元的,如果是在一些二線城市賭博的金額要達到兩百元,才會接受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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