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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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一)合法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幅度範圍內進行。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合理裁量。財政行政處罰應當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處理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合理、適當。

(三)綜合裁量。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綜合考慮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以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

二、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哪些?

(一)擬定本區域財政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審查本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糾正行政處罰行為在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序及執行中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財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審核本部門其他機構擬製定的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文件;

(五)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六)處理非複議、非訴訟渠道反映的行政處罰違法問題;

(七)負責本區域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三、 財政部門應當怎樣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一)陳述、申辯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二)聽證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對屬於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三)裁量説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寫明當事人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四)迴避制度。財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意思如果是財政部門想要對一個具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那麼必須要依據確切的違法事實,然後要參照具體的法律制度,選擇確切的行政處罰的類型,比如説罰款如果是小額罰款,通常是不需要進行聽證的,如果是罰款數額過多,那麼是必須要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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