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為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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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效為三年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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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效期限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説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説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
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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