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是否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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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是否有時效?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有時效限制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一般就是針對於觸犯了我國的行政條款所要給予處罰,對於此處罰也是有時間限制性的,一般只要在違法的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處理,才能讓違法的一方承擔起相應的處罰,超過了時效必然就不能再給予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