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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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行政處罰因為案件類型不同,處理部門不同,所以處罰的時間也不相同。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期限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而各類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也多有不同。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另外,許多類別的行政處罰也存在沒有期限規定的狀況。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 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公民存在行政違法的行為,就是需要追究有關行政處罰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行政處罰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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