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記過處分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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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行政體制而言,行政記過是比警告嚴重但是又比記大過要輕。嚴重程度要看具體情況。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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