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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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聽證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聽證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時間的期限主要分為三類,總結如下:

(一)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許可的聽證申請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二)組織時間:無規定

提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組織行政許可的聽證

(三)告知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二、行政複議結果有幾種?

一共有四種情況。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行政複議的決定有以下4種情況,對於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可以維持原判。若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供具體證據的,視為其自動放棄本次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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