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責令企業關閉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責令關閉是一種很重的行政處罰,即人民政府對於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依法作出決定,命令其關閉。適用於那些嚴重污染環境,並且經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不能讓其繼續存在下去的企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責令企業關閉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