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記錄把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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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一切決定都是需要記錄在案的,這是程序上的嚴格要求。但是有時候會因為工作上的失職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處罰記錄出現錯誤。比如説行政處罰記錄把名字寫錯了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行政處罰記錄把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一、行政處罰記錄把名字寫錯了應該怎麼辦?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即當事人有權申訴;行政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的,均要及時改正,撤銷原錯誤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有關證據的規則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規則是指行政主體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發現、提取和固定證據的一種行為規範。儘管目前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規則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但行政處罰程序中收集的證據必須符合《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部分“提供證據的要求”

下面根據這些要求分述如下:

(一) 取證時限

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時限為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後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提供證據不在此限。

(二) 形式要件

法定證據的屬性主要表現在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在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形式與來源也必須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加強對證據的形式要件的認識和理解,既有利於規範取證行為,又有利於提高聽證和認證水平。

1、書證:一是應提取原件並由原件持有人簽章;二是提取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單位或個人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三是提取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説明材料;四是行政執法人員製作的詢問筆錄、陳述申辯筆錄、聽證筆錄必須經筆錄當事人簽章,當事人拒絕簽章的,由筆錄人在筆錄上註明原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物證:應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當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取樣本即可。

3、電子證據:在提取與證明案件事實有關的錄音、錄像、電影膠片、計算機軟件、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劃撥、電子公告牌記錄等電子證據時,一是要提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二是要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是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證人證言:證人應是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並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的自然人。證言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註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5、鑑定結論:行政處罰程序中採用的鑑定結論,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檢驗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説明檢驗方法或分析過程。送鑑材料應依照法定程序提取。鑑定結論應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

6、現場筆錄:現場筆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簽名或不蓋章的現場筆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7、域外證據:我國已於1997年加入海牙國際取證公約。提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説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原駐蘇聯大使館教育處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覆函》的規定,我駐外大使館具體行使涉外公證認證的職能部門是領事部,其他部門不具有該項職能,出具的涉外公證認證文書無效。

首先,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這個問題確實有解答的途徑。其次我國行政機關明確要嚴格監督行政處罰記錄。最後就是如果確實已寫錯了話,應當及時的糾正。也就是説他並不需要重新的履行告知當事人的環節。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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