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決定書出錯了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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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後,需要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是偶爾這個決定書,可能會出現一些書面上的錯誤。因此很多人想知道行政處罰法決定書出錯了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行政處罰法決定書出錯了應該怎麼辦?

一、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同時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二、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三、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四、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首先,這個問題是需要分情況來進行探討的。比如説有可能是書寫上的錯誤,那麼這需要重新制作決定書就可以了。但是有的時候可能是處罰的力度方面出現了錯誤,這個時候就要重新的告知行政相對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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