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的行使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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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的行使範圍是什麼

城市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的行使範圍是什麼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四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二、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有以下幾點:

1、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授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範圍內進行,同時應考慮符合法律的目的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2、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合乎理性,不能違背常理、常規,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和適用。

3、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要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因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給予不同對待。

4、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特別法優先、新法優先的適用原則。當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生態環境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5、當生態環境部門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生態環境部門規章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生態環境部門規章;

6、當生態環境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

7、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基本相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城市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的行使範圍一般是跟城市管理有關的相關事務。如果有污染環境或者有食品安全問題,那麼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有權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時,需要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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