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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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1、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2、地方法規需要對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給予的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所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類別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我們國家比較輕微的就是屬於警告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那麼地方性的法規完全是可以設定這樣的一種處罰的種類。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話,是不能夠由地方性的法規來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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