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保險公司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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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設立保險公司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擅自設立保險公司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

四、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設立保險公司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比如淨資產不能少於2億元人民幣,公司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的行為以及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處罰標準要根據違法案件的詳細情況才能準確分析。同時,民眾在購買保險時,也一定要到正規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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