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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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有哪些?

實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有哪些?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説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一是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範;二是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四是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依照處罰的下限或者略高於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如,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2000元,減輕處罰1000元。根據規定,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有:一是已滿14週歲不滿l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二是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三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是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關於從重處罰問題,《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有的特別法律、法規,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2)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3)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對於我們來説是有輕有重的,如果對於一般較輕的犯罪行為,是可以適用一些簡單的程序來處罰,這樣即可以讓案件快點結束,也可以讓違法的人員早點得到處罰,所以,對於處理不同的案件,都是會針對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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