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材料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議,如果不滿意的話,那麼是存在着救濟措施的,常見的一種行為,也就是税務機關所作出的徵税的決定,當然,提出行政複議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税務行政複議材料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材料包括哪些?

一、税務行政複議材料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税務如果進行行政複議的話,需要的材料包括一些政治材料,比如説交税的一些證明等等

國税局屬於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此,對於縣國税局作出的税收有關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國税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向市國税局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經行政複議作出終局裁定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五條規定:“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於1992年6月16日發佈施行)第十四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公安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許可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撤銷主管公安機關原決定的複議決定,並將《集會遊行示威複議決定書》送達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同時將副本送作出原決定的主管公安機關。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主管公安機關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行政複議選擇且終局的情形:  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税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是其他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複議,這個時候需要攜帶的材料,包括當事人的一些基本身份證件材料,還有就是提供一些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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