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後如何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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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行政裁決後如何執行程序

如果不自覺履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範的授權,對當時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如權屬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一種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行政裁決書後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代履行、執法罰和直接強制等,對於行政裁決書的具體內容應當基於實際的行政處罰內容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行政機關。

行政裁決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此,行政裁決作出後,逾期不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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