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調解後還可以提出複議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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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複議調解後還可以提出複議請求嗎?

環境行政複議調解後還可以提出複議請求嗎?

環境行政複議調解後不一定還可以提出複議請求,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就不能複議。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調解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糾紛當事人之間在複議審結複議之前,可以和解,和解若是達成一致,那麼需要擬定和解協議,協議達成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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