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起訴法院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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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起訴法院是否可以?

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起訴法院是否可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申請人?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分為三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某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無國籍人。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公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都有權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

2、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及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按其性質和設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中,企業法人既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設立、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法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同税務機關在納税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税,然後再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這裏的合營企業就是指法人。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時,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説,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能相互成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能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例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機動車,而有的行政機關可能違反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本身成為行政相對人,其也有可能成為複議申請人。

3、其他組織

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事情會被行政處罰,當事人對於處罰的結果有異議不服的,那麼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立案,只要在行政複議的結果出來後當事人不服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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