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被申請人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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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被申請人如何救濟?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被申請人如何救濟?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被申請人的救濟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二、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三、行政複議的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即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開始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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