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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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書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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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當婚姻無效的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可以發起撤銷結婚行政複議,這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比如婚姻登記過程中有包辦、買賣及脅迫等現象,當事人應當及時要求撤銷婚姻的效力,複議的方式從程序來説要簡單一些,不用花費過多時間。哪怕複議結果達不到預期效果,當事人還有訴訟這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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