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政複議如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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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行政複議如何停止執行

強拆行政複議如何停止執行

公民提出行政複議以後執行部門就不能夠進行強拆。行政強拆行為是屬於可訴行為,公民對行政強拆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房屋合法程序

1、強制拆遷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一般來説違法強拆是指什麼

非法拆遷,即拆遷人在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非法拆遷一般都是強制並帶有黑社會性質,也有三更半夜偷偷摸摸的將別人的房產非法拆除。

非法拆除毀壞他人房屋的行為和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相牴觸,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但非法拆遷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法強拆是指拆遷人沒有根據合同的程序,強制進行拆遷的行為。一般如果強制進行拆遷的話,則會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並且根據提前建立的賠償計算標準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會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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