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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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止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中止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是指政府部門的行政政策和行政行為導致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組織受到經濟或個人的損害。從而自然人或者團體組織向法院對相關行政部門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官司中,訴訟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停止對被訴方行政部門的行政行動。

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行政訴訟案法官並沒有對行政部門的行政政策進行停止要求,而起訴方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則按照法律規章依法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且做出最後的處理結果。

行政複議中止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申請人死亡、失蹤不明,其家屬不能確定具體出任其原申請人代為申訴的時間

2、申訴人行動不便無法參加或到達行政複議現場的

3、申訴人或申訴組織無法決定具體代表人

4、申訴人以及被訴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與行政複議的

5、案件牽扯具體專業部門進行輔助專業解釋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子依舊在審理中沒有判決的情況下

7、其他具體情況

以上就是形成複議中止的具體條件之一,申訴人以及被訴行政機關因法定原因無法出席的、申請人死亡或者失蹤不明、還有在無法決定具體委託申訴權利人的時候,複議中止。複議中止不代表行政複議就此結束,而是隨着造成中止條件的解除而再次恢復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中止原因在中止日起60天內,沒有解決行政複議中止的解除,行政複議中止則成為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申訴人除不可抗力原因(如死亡、行動不便以及失蹤)的情況下,沒有決定具體委託權利人的應急時決定申訴代理權利人。推脱時間造成行政複議終止,後果自己承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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