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申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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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複議是針對我國的一些政府機構和社會機構而言的,即是指如果人們對這些政府機構或是社會機構做出的行為有不滿意的,可以向勞動行政複議機關進行行政複議。當然,勞動行政複議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並不是所有的不滿都可以進行復議。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一下勞動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申請是怎樣的。

勞動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申請是怎樣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託組織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機構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有勞動行政複議管轄權的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1、對罰款、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財物等勞動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用人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或各種證書,被拒絕或者不予答覆的;

4、認為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審查、批准等法定職責的;

5、申請履行保護人身健康權、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被拒絕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勞動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他具體行政行為。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對勞動法規、規章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勞動行政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不服的;

(2)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3)對勞動爭議的仲裁、調角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複議的。

勞動行政複議的管轄

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轄申請人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託組織以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複議;

2、區、縣人民政府管轄申請人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託組織依據區、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複議和法律、法規、規章直接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

3、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管轄申請人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託組織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名義依據市政府的決定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複議。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轄申請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及其委託組織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名義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決定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複議。

勞動行政複議的申請

一、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的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範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遞交複議申請書,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勞動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申請,相信大家通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如本文最後的介紹所言,勞動行政複議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大家在進行復議時一定要注意不要超過了時間。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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