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複議申請需要什麼時間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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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行政複議申請需要什麼時間提出來?

北京行政複議申請需要什麼時間提出來?

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申請期限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複議結論。

(6)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複議決定書由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複議機關的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是需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出來之後才能實施,而且也規定在六十日之內,同時還需要有新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申請,那麼行政複議機關才能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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