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前置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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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前置的法律規定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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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前置有哪些優點


1、複議途徑具有快捷的特點。下面我們以土地確權行政案件説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體現了行政職權的運作,是一種包含了國家強制性意志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作出處理決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授權作出的,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這類行政案件時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即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確有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只能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而不能或不宜改變其權屬處理決定,而且訴訟途徑存在訴訟期間過長的缺陷;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複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變更;

2、有利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監督,因此,一旦下級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糾紛,由上級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僅可以及時瞭解本系統或本地區的工作情況,而且還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強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

3、法律規定行政複議前置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處理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專門的知識,確立行政複議前置原則,便於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使這些行政爭議得以及時解決;

4、法律規定行政複議前置行政案件數量大,複雜程度不一,確立行政複議先行處理原則,可以使大量的這些行政案件解決於行政複議程序之中,可以減輕法院行政審判的壓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審理經過複議仍解決不了的行政爭議案件。

在提出專利複議請求後,專利複審委員需要及時進行審查,並在限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接受複議的決定。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複議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各行政機關需要互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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