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否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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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既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再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複議是否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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