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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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比如説需要進行警告,記過或者是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5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5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由於這幾種複議管轄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對於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難以確定誰是複議機關時,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7日內,負責將該申請轉送到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如果接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即不轉送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在7日內轉送、或者敷衍塞責將複議申請轉送給不該受理的機關、或者雖然轉送但不及時告知申請人的,都是一種失職行為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4條,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法律規定,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後受理仍不按照規定轉送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複議申請轉送函內容是什麼?

(接受轉送的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於年月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認為應當由機構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行政複議申請轉送給機構。

(法制工作機構章)

附:

1、行政複議申請書份

2、有關材料份

抄送:申請人份

行政複議轉送管轄的必備條件

行政複議轉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屬於《行政複議法》第1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特殊管轄的案件;

(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轉送的複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受轉送的複議機關不能拒絕接受轉送,也不能再自行轉送其他複議機關。如果受轉送的複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提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複議的申請是需要由行政機關對其進行一定的審查的,如果説再接到相關人員的行政複議的申請,但是沒有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轉交,是屬於一種職務方面的過錯行為,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處罰。正常情況下是警告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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