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申請不理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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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複議申請不理會怎麼辦?

對行政複議申請不理會怎麼辦?

對行政複議申請不理會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行政複議是否受理的答覆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10天是指當事人同時向兩個以上覆議機關提出申請的,且複議機關同時收到申請,不能以先後確定受理機關的,由其在10日內進行協商以確定哪個複議機關受理。這個10天並不是是否受理的答覆期。

綜上所述,以上便是對行政複議不回覆這個問題的一些講解。行政複議是公民用來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手段。所以,遇到行政複議不回覆的情況應該結合相應的法律來合理處理。但是,有關於行政複議的問題還是應該結合具體的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這樣才能找到正確的解決方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提出了行政複議,但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複議這樣的一種申請根本就不許回覆,不予理睬,那麼自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比如説可以在行政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天時間之內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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