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行政複議期限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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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通過創辦公司進行創業,要給準備經營銷售的商品弄一個商標。當地的商標管理局負責審理、批覆商標,如果當事人對其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複議。我國商標法中也對行政複議有相關條文,那麼,商標法行政複議期限新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商標法行政複議期限新規定是什麼?

一、商標法行政複議期限新規定是什麼?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無論是對駁回商標申請的複審還是商標異議的複審,都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審”

而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説,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期限是短於60日的,那麼按照60日來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期限是長於60日的,那麼按照其他法律來算。

二、商標當事人對複議不服怎麼辦?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評委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當事人對商評委的裁定包括送達等行政程序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民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予駁回。鑑於上述情況,國家工商總局的做法是,對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1、申請複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3、申請回避權

4、撤回複議申請權

5、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商標法行政複議期限新規定,商標申請人請求行政複議的,應該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區級的政府,都是有權進行復議的機構。當然,在商標主管部門不處理商標複議申請時,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發起行政訴訟。總之,針對商標糾紛,解決的辦法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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