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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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告訴小編,他在申請商標行政複議的時候遇到了困難,他表示由於自己不知道商標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他不知道行政機關侵害自己的商標權後的維權之路該從哪裏開始。為此,小編查閲了有關商標行政複議法的相關法律,整理如下:

商標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一、商標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複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申請商標行政複議的程序

複議程序是對處理決定進行再審查的一個措施,保證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它也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導監督的一種方式。它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工作質量,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水平。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參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在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複議的申請

1、複議申請人應當向複議機關遞交複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複議申請書的,複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複議的要求。書寫複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複議申請人簽名。

複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a、複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複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c、申請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複議申請人的要求;

d、提出複議申請的時間;

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

2、行政複議機關應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a、複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

b、複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複議申請人。

第一、行政處理不涉及複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複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

第二、複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複議申請提出之前,複議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四、不屬於本複議機關管轄的。

3、對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還複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為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

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大家在日後發生商標侵權事件時有所幫助。當然,如果覺得自己無法解決,小編建議大家可以找專業律師來為自己答疑解惑並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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