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複議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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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複議主體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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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專利行政複議主體是什麼?

關於專利行政複議主體,指提出專利行政複議申請的人以及被申請人。根據前面的分析,可以將提出專利行政複議申請的人分成兩類。第一類申請人是指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的人。《行政複議規程》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規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議。
第二類申請人是指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的人。第二類申請人包括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被控侵權人,以及假冒、冒充專利行為人等。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若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被控侵權人應為第三人。反之亦然。無論是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還是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均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具體而言,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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