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誌丟失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不可以,保險標誌丟失不屬於行政行為。

保險標誌丟失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滿足的條件

第一,申請人具有主體資格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第二,具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指因為申請人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由行政複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被申請人是任何一個行政複議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複議參加人。如果沒有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就無法進行行政複議。因此,申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必須指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根據

申請行政複議,必須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如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撤消或者變更行政處罰行為、請求減輕行政處罰、請求被申請人予以行政賠償等,以使行政複議機關明確申請人的行政複議主張。申請人還需要具備能夠證明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並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實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等,以説明行政複議申請有充分理由和事實根據。否則,行政複議機關可不予受理。

第四,複議機關有管轄權

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符合行政複議管轄的規定。申請人向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成立。

第五,符合法定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車輛在道路上進行駕駛的時候,我車上必須要貼有保險標誌,如果保險標誌丟失的話,那麼需要進行及時補辦。其次,保險標誌丟失以後是不需要進行行政複議的。但是因為保險標誌丟失而被行政處罰,如果有理由來説明情況或者是不符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