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形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一、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形式是什麼?

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形式是什麼?

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形式是不存在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申請人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書面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到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所在地採取口頭方式申請。對以傳真形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需配合行政複議機構完成申請人的身份、複議事項的審核確認工作,必要時需根據行政複議機構要求到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所在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二、行政複議機關加重了申請人責任,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是無權加重處罰。另外,關於複議不加罰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像《刑事訴訟法》有“上訴不回刑”的明確、統一的規定,但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有相似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但是,對於上級公安機關複議案件的裁決問題作了如下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維持原裁決;

(二)原裁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罰幅度明顯失當的,可以變更原裁決;

(三)原裁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足證據後,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裁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限之內提出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的,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行政複議機關還沒有作出行政複議之前,是可以提出撤銷行政複議申請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