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嗎?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嗎?

是的,複議申請撤回複議申請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申請複議,但如果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的時效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於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説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三、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所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首先要注意對應的申請時效,一定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如果申請之後有撤回的情況,那麼撤回後就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再去申請行政複議,想要申請的話必須要換其他的理由了,同時要滿足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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