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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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檔案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檔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如向其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適用本規定。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審理、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以及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行政複議機構調查行政複議案件 , 應當由 2 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 。

二、行政複議的種類

1.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 , 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 , 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繫方式、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聯繫方式、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名稱 ;

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

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

2.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 , 承辦複議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製作筆錄 ,由申請人核對後簽字確認。

三、行政複議的原則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 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 , 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 , 即發生法律效力。直接送達的當事人應履行簽字手續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複議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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