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期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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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很多雙胞胎由於長得很相像,搞得人們暈頭轉向,難以區分,在法律中也是如此,有很多法律概念容易混淆,比如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期限。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談一下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期限的區別。

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期限的區別

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國家質檢總局部門規章《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複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相應的規定。

(一)行政複議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複議法》是規範行政複議行為的基本法。對行政複議的期限,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質監法律期限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標準化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為十五日。

(二)行政訴訟期限

一般期限。

(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申請行政複議後的一般訴訟期限為行政複議期滿後十五日。

(2)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一般提起訴訟期限為三個月。

質監法律法規規定期限。《計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計量法》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期限為十五日。

相信大家看了以上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期限的區別,已經能夠認識這“兩兄弟”了。雖然有點複雜,但是相信大家的閲讀能力和理解能力,能夠知道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期限區別是什麼,避免混淆。希望本站的回答能夠令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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