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限及起訴期限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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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限及起訴期限的計算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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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複議法》是規範行政複議行為的基本法。對行政複議的期限,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質監法律期限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標準化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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