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的執行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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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查封債權的執行應按照以下順序:
1.法定優先權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2.多個普通債權並存時,若被查封財產足夠時,按債權查封順序先後受償;
3.多個普通債權並存時,被查封財產不足的,分別適用破產與參與分配製度,按債權比例分配,保護各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即當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為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否則也有違債的平等性。
法律依據】
《執行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分配。

輪候查封的執行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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